搬家合同性质的见解

长途搬家公司合同与劳务合同有本质区别。搬家合同的目的不在于劳务本身,而是搬家任务的完成。即使长途搬家公司提供了劳务,但如果不能完成搬家任务,仍不能得到搬家的报酬。而劳务合同一方的劳动者只要提供了劳动力,即使不完成任务,雇佣单位也要支付劳动报酬。从承揽合同的性质上看,承揽方具有独立性。居民与长途搬家公司签订合同后,搬家的方式应由长途搬家公司自主确定,居民不能随意指手画脚。在完成了任务后,居民付给长途搬家公司的费用,不是工资,而是一种报酬,且这种报酬在事先一般都有约定,长途搬家公司一般也要开具发票给居民。因此,居民是定作方,长途搬家公司是承揽方,工人的行为是代表公司,并不代表个人。

有人认为搬家合同不需要原材料的要素不符合承揽合同的特征。笔者认为,合同法并未规定承揽合同一定要具备有提供原材料的要素。新的合同法将加工承揽合同改名为承揽合同,即此合同已不仅仅只是包括定作方提供原材料或定作方提供技术参数的承揽合同。承揽合同很大的一个特征是合同标的特定性,这个标的一定是承揽人劳动的产物,在市场上不可能大量供应,一般是由承揽人以自己的知识、技术和劳动来满足定作人的要求。而搬家合同正好符合这些特征,故笔者认为,搬家合同应归于承揽合同的大类为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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